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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 放寬法扶審查條件

  • 發佈日期:2011-10-16
  • 照片說明文字立委提案 放寬法扶審查條件

    2011-10-16
    【中央社】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潘孟安提案修改「法律扶助法」,放寬扶助審查條件,不得以訴訟結果有無勝訴可能為準駁依據,希望更加保障一般大眾的權益。

     潘孟安接獲民眾何姓女子陳情,何女在民國98年底遺失提款卡,但隔了2天才發現,和銀行聯繫,卻發現自己的帳戶已經變成警示帳戶,原來是被詐騙集團盜用成為人頭帳戶,但檢察官卻以販賣銀行帳戶為理由起訴何女,犯罪事實是何女在不詳的地點將提款卡和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齡不詳的詐騙集團成員。

     何女在不知所措之下,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幫助,法扶的律師簡單翻閱文件之後,建議何女既然沒有犯罪紀錄,就當庭承認,頂多就是罰款或是勞動服務,讓何女當場傻眼,「我沒做,怎麼可以叫我承認?」,何女之後補上資料申請扶助,但是最後依舊被駁回,理由是「為何詐騙集團會知道密碼?」

     何女無奈地說,她也很想知道原因,但是警察不幫她查,她才會找上法扶幫忙,卻遭到百般刁難。

     潘孟安因此提案修改「法律扶助法」第16條,原本的條文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如有「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不應准許,潘孟安提案將「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刪除。

     提案說明中指出,「顯無理由者」的用語,易使審查人員直接就當事人提供的有限資料判斷有無勝訴可能,並以此為準駁的決定,但是當事人就是因為欠缺法律常識才會向法扶請求協助,因此應該放寬扶助審查條件,不得以訴訟結果有無勝訴可能為據。

     潘孟安受訪時表示,何女一審獲判無罪,相較於法扶拒絕何女的理由來說簡直是個諷刺。他說,根據法扶基金會2010年的統計,申請案件以「顯無理由者」駁回最多,占所有駁回案件1萬3254件的56.4%,多達7475件,不服駁回而提起覆議的案件2479件中,仍維持原決定者,也多達1610件,比率高達64.95%。

     潘孟安並說,他也準備提案修改「法律扶助法」第3條,原本的條文規定「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他希望修改為中低收入戶,並加上特殊情況者。

     潘孟安指出,所謂特殊狀況者,可能是蒙受巨大災難的民眾,他曾經接獲民眾陳情,一對年輕夫婦家中發生火災,財產都被燒光光,但是他們本來有收入,因此不符合低收入戶的要件。潘孟安說,排富是好的,但是法扶的宗旨應該在保障人民權益。10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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