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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兵權益法規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簡介

  • 發佈日期:2010-05-04
  • 照片說明文字壹、為有效處理官兵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案件,特設置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貳、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分下列二級﹕
    一、第一級委員會﹕
    01.國防部總政戰局官兵權保會-負責國防部各聯參、直屬機關(單位)及勤務部隊或不宜由各總司令(司令)部處理之官兵權益保障初審案件。
    02.國防部陸軍總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海軍總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空軍總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官兵權保會、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官兵權保會、國防
    部憲兵司令部官兵權保會-負責所屬單位官兵權益保障初審案件。
    二、第二級委員會-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

    參、保障對象﹕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七條所指之軍校學生。
    三、國軍官兵眷屬及遺眷。
    四、國軍聘雇人員。

    肆、受理範圍(係指前條所列人員之下列案件)
    一、應享權益受損害案件。
    二、遭受不當處分或冤屈不平案件。
    三、重大傷亡案件。
    四、兩性關係糾紛案件。
    五、因公涉訟輔助案件。
    六、其他個人權益受損案件或因國防部政策制定未及、不宜或因與其他法規牴觸影響權益及需跨部會協商案件。

    伍、案年申請方式如下﹕(各級委員會電話及信箱號碼如附錄)
    一、書面申請﹕以書面向各委員會提出。
    二、電話(言詞)申請﹕透過委員會專線電話提出。
    三、電子郵件申請﹕使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或國防部專屬電子信箱申請。

    陸、案件申請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附真實姓名、性別、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級職或職業、住址、聯絡電話。
    二、敘明收受處分日期、理由及要求,並提供該相關文件等具體事證。
    三、敘明本案是否巳提供起訴願、國家賠償,或在軍(司)法機關偵審、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或監察院調查(受理),並提供相關資料。
    四、如經提出申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及不服申訴結果之理由。
    五、不服第一級委員會審議結果提出再審議者,應附具決議書及不服之理由。
    六、官兵家屬申請者,並應敘明官兵姓名、級職、身分證字號及服務單位名稱。
    七、申請之年、月、日。

    柒、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事實或冒、匿名案件及未具真實姓名、住址者。
    二、已提出訴願、國家賠償、軍(司)法機關偵審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監察院調查(受理)中之案件。
    三、經訴願、國家賠償、軍(司)法機關或公務只懲戒委員會為實體確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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