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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兵權益法規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發佈日期:2010-04-23
  • 照片說明文字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

    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

    二、下列後備軍人:

    (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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