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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第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 發佈日期:2011-06-28
  • 照片說明文字
    中華民國義務役傷殘官兵協會
    第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程

    一、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會務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提案
    五、臨時動議
    六、選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
    七、散會

    中華民國義務役傷殘官兵協會
    第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議程
    一、時  間:中華民國100年06月05日(星期日),下午二時整
    二、地  點:台中市南屯區東興路一段台中市立愛心園禮堂
    三、出席人員姓名:如簽到表
    四、缺席人員姓名:如簽到表
    五、請假人員姓名:如簽到表
    六、列席人員:秘書室-陳大彬、邱柏瑜
    七、主  席:廖理事長 貴福        記錄:邱柏瑜
    八、主席致詞:因為時間的關係,今天大家均是來自全省各地很辛苦,不再多言。
    九、報告事項:略
    十、討論提案:
    提案人:本會秘書室
    案由一:請就協會會務是否要正常化運轉及朝向通過內政部社會司乙等評鑑的項目前進。
    說 明:如附件一
    決 議:無異議全體通過。

    提案人:本會秘書室
    案由二:請新任理事長聘任秘書長及會務工作人員,就業務分工以推動協會會務。並指定移交日期及監交人,移交人需詳列移交清冊,如有需要可請邱小姐協助。
    說 明:為協會會務正常運作,請新任理事長聘請幕僚團隊協助新任理事長綜合處理會務。
    決 議:
    1. 聘請陳大彬先生為本會秘書長、陳俊智先生為副秘書長及潘虹均小姐為會計。
    2. 移交日期:6/19上午十時為業務交接,監交人:廖理事長 貴福。

    提案人:本會秘書室
    案由三:請各新任理監事就100年度歲入歲出預算表有關理監事捐款40萬的事項進行捐款及不足總預算歲入(96萬)部份如何進行籌募。
    說 明:
    1. 本會於去年(99年)11月30日彙整出六大議案,其中第三項訴求,已獲得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支持。去年帥委員化民為我傷殘官兵,領銜提出軍人撫卹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已於今年的三月二十九日完成三讀之程序,民國八十六年以後因公導致一等殘或二等殘的傷殘官兵,均可補領、兼領撫卹金,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因公導致一等殘或二等殘的傷殘官兵,自明年一月起也可比照新制以上士二級來領卹。
    各位是即得利益者更應該為協會有所捐助及針對有獲得此利益的會員進行勸募,以充實協會的運作基金。
    2. 尚有許多的傷殘官兵不知有協會的存在及協會相關訊息,如何開發會員募集會費來源以充裕協會的資金。
    3. 如何與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配合相關活動及籌募經費。
    決 議:
    1. 成立顧問團,請顧問協助協會籌募款事宜。
    2. 請各理監事開發有獲得追領撫卹金的會員進行勸募。
    3. 請受惠的理監事慷慨解囊。
    4. 針對各工商團體進行勸募。

    提案人:本會秘書室
    案由四:依本協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說 明:本協會自民國八十六年創立迄今,已歷經至目前第六屆,歷任理事長及幹部對協會功不可沒,為秉持對協會持續奉獻精神,建議理監事會成立顧問團,協助協會籌募款之業務,顧問團對像應函蓋社會賢達人士及對協會常期奉獻之人士。
    決 議:
    1.有關名譽理事長之人選將逐一詢問以下人員意願:
    第一順位:行政院吳院長→第二順位:役政署郭署長→第三順位:馬委員文君→第四順位:林委員明溱。
    2.至於名譽理事、顧問請各位理監事提供人選。

    提案人:本會秘書室
    案由五:本會會址是否搬遷,請理監事進行決議。
    說 明:會址如有搬遷,依內政部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日台內社字第1000088787號文所示,大會開會後30日內應報內政部核備。
    會址會館必須常態固定,固定工作人員可供洽詢及協助,會員的心才有家的感覺,如此凝聚力較容易,會員對協會有信心,會員就是口碑,不管是召集人或工作人員在開發新會員時的說服力也較容易成功,所以會館定位的功能之一在此。會館無法定位,有問題找不到專人協助,會員何去何從,相對工作人員的定位也模糊,生涯規劃如何取向,對協會的信心也大打折扣。
    決 議:會館設在理事長公館(南投縣集集鎮廣明里竹坑巷3號)

    十二、臨時動議:
    (案由一)                     提案人:陳秘書長大彬
    今年的三月二十九日完成三讀之程序,民國八十六年以後因公導致一等殘或二等殘的傷殘官兵,均可補領、兼領撫卹金……。致於民國八十六年以前因公導致一等殘或二等殘的傷殘官兵,自明年一月起也可比照新制以上士二級來領卹,但贍養金的部份目前尚未完成修法程序。
    說  明:
    陳副秘書長俊智補充說明:
    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一絛規定: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合於就養標準者,自辦理免役之翌月一日起,依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標準,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常備兵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且在臺設有戶籍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依前項規定給與贍養金終身,並依志願安置榮譽國民之家。
    前二項就養標準及不發、停發贍養金之情形,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國防部是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一絛規定辦理,所以八十六年以前(舊制)均是以下士一級來發放並未比照新制上士二級來領卹。如果可以領上士二級之撫恤金必須修改『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二十一絛』之規定。
    廖理事長貴福:
    新制傷兵自89年起,撫卹金與贍養金擇一領取,當初是因為贍養金較高,大家選擇領取贍養金而放棄撫卹金,今追補撫卹金時立法委員修法時忽略舊制傷兵,非常不合理。
    陳秘書長大彬:
    帥委員回覆不用再修法,可以追補,但國防部回答說:「因為修法只針對新制並未對舊制的差額做修法,所以舊制尚無法領取該筆撫卹金」。不修法對舊制的義務役傷殘官兵不公平;對於贍養金部份可以請馬委員文君協助。
    議 決:
    100年8月25日(暫定)先就國防部提出訴求案,如果未逹成修法協議;再至立法院進行抗議。

    (案由二)                    提案人:陳副秘書長俊智
    有關會員鄭英麟被停發贍養金訴求一案。
    說  明:
    此部份正在訴訟,一審進行的是行政訴訟敗訴;目前進行二審是最高行政法院,假如二審也敗訴,上級行政法院的判決可以作為下級行政法院的判例;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將來有人再提此訴訟案,成功的機會幾乎没有。
    建  議:一併提入八月份至國防部的訴求內容之一。
    決  議:全體無異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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