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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義務役傷殘官兵贍養金失領案,已於101/02/10與國防部完成協調

  • 發佈日期:2012-02-11
  • 照片說明文字
    本會致國防部承辦贍養金失領案官員 說明書

    自今年起軍教已經取消免費之優惠,國庫可以收到一百一十二億元
    的稅,取消軍教人員免稅的目的,是要取消因為身份別而享有的課
    稅優惠,並非為了充實國庫,也因此,增加的稅收,將全部用來補
    貼軍教人員津貼、以及改善軍教環境。本會祈請國防部承辦本案的
    官長,能秉持著同理心,徹底的遵循馬總統「關懷弱勢、苦民所苦
    」的施政意志,針對弱勢傷兵的問題,能以主動積極的處理方式,
    做出立即且有效性的回應,俾讓人民對馬政府的施政能力,能夠耳
    目一新。

    說明:

    一、 本會企盼 貴部能站在因作戰(公)致殘傷兵們的立場,
    是以負責任的態度,追溯於民國 85 年 6 月,補發並恢復失領贍
    養金殘員之應有權益,俾讓以一生殘癱報效國家的勢弱傷兵們,所
    應有的權益都能得到確保。

    二、 本會無法接受 貴部以所謂「可合理期待請求權人為請求
    之日起算」的處理方式來處理本案,因民國85年 貴部於核撥贍養
    金之時,是以刊登新聞及於無線三台以文字旁白的方式來告知傷兵
    ,因以上草率之行政,而致許多資訊不足的傷兵,因無從得知申領
    贍養金的權益,而錯失贍養金五年請求權的期限規定,義務役傷兵
    以一生之殘與癱,所換來之微薄權益,國家豈能有不善盡告知之責
    任,傷兵因資訊不足未獲告知,自然無法於五年請求權之期限內完
    成申領的動作,所以 貴部當年草率行政之惡行,才是造成勢弱傷
    兵們,無法如期完成申領的元兇,其惡果不能讓受害者來承擔,本
    會先予敘明。

    三、 監察院調查竣事後之調查意見P.3………教授,咸認為本
    案相對人應受合理告知得為請求之程序保障,且本件人數僅數百人
    ,相對人可得特定(詳如後述),均為嚴重傷殘之退除役士兵,其
    中不少屬經濟弱勢及與社會隔閡者,接觸相關資訊不易,有其特殊
    性,尤應受高度之程序保障。國防部亦明知上情,故於 85 年 6
    月 29 日以( 85 )易晨字第 10888 號公告一發放服役期間因公
    或作戰成殘之士兵瞻養金事項」,以資補充。然該部卻僅將相關事
    項刊登公告於報紙非醒目版面(刊登於聯合報 85 年 7 月 l 日第
    26 版、中國時報市 44A 版、青年日報第 14 版,青年日報 85
    年 7 月 2 日第 10 版,聯合報 85 年 7 月 3 日第 26 版,中國
    時報 85 年 7 月 4 日第 56B 版,中國時報 85 年 7 月 5 日 52
    A 版,詳附圖二),客觀上難以合理期待相對人知悉,為德不卒,
    國防部對早年公殘義務役士兵顯未盡合理告知之義務,欠缺個案之
    妥當性。

    四、 監察院調查竣事後之調查意見P.15(三)綜上,國防部掌
    有撫卹資料,並登載於「稽考薄」足供查考,本案符合申領資格之
    公殘士兵僅數百人,為保障渠等受合理告知之程序權利,縱採取主
    動個別通知,亦不致造咸國防部重大之行政負擔,然該部於 85 年
    問辦理發放業務時,卻稱資料不全,無法全面清查,相對人為「不
    特定對象」等理由,而將相關訊息刊登於報紙非醒目版面方式為之
    ,然所刊登之公告不符「公示送達」要件,相較於同時期由相同單
    位辦理之退除給與發給作業案件,均採個別通知或專案辦理之方式
    ,顯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其中。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
    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案,發放對象為退除役之軍官士官,且合於
    發給條件之對象達數十萬人,然該部除刊登新聞媒體,並主動通知
    合於發給補償金之相對人,本件國防部除未盡合理之通知義務,並
    違背程序上之平等原則,有悖政府照顧傷殘義務役士兵之立法意旨
    ,確有失當。

    五、 義務役傷殘官兵遵循國家法令之規定奉召入伍的過程,是
    由當地鄉鎮公所兵役課,挨家挨戶發送信函通知入伍,未依規定入
    伍者必須以逃兵論處,過去其追訴期高達30年之久,贍養金是傷兵
    用一生的殘與癱所換來的,是傷殘官兵贍養其殘生之本有權益,政
    府理應派員協助申領,或奉送到傷兵的手上才合乎情理,如果我們
    的政府是一個講究人權的民主政體,人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就不
    應該有請求權的限制,除非人民宣告他自己放棄自己本有之權益,
    否則人民所本有之權益,政府機關不應假任何名目加以剝奪。




    中華民國義務役傷殘官兵協會 謹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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