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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請役政署針對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放,依撫卹資格做重新檢討

  • 發佈日期:2012-11-14
  • 照片說明文字
    主旨:貴署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發放,應依撫卹資格做重新
    檢討,傷兵才能有成家養家的能力與尊嚴,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傷兵於不幸受難之後,無論身體或心理,因為無法馬上接受突如
    其來之巨變及身心之傷痛,通常都會有一段非常漫長的自我閉鎖期,
    所以這段期間是傷兵及其家屬最難承受的時刻。無論是身體的重建
    或是心理的重建,都需要有經驗的人員來加以開導或協助,傷兵才
    能在最短的時間之內,重新面對社會找回自我,所以本會建議 貴
    署應徵詢各個縣市,有意協助、有同理心、有愛心,願意分享自己
    身心重建經驗的傷兵,或相關傷殘者協會的身心重建講師,及依照
    傷兵的信仰,聘請宗教師、講師或志工,到各軍醫院或傷兵家庭協
    助開導,及傳授身心重建的經驗,傷兵及其家屬才能在最短期間之
    內走出人生的陰霾。

    2. 查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無工作能力
    者」,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次查國軍退除役官兵
    就養安置辦法第 5 條第三項規定,『現有固定職業者不予全部供
    給制安置就養』,承上兩項規定,現有固定職業之因作戰或因公成
    殘傷兵,被取消支領「就養金」之資格。很不幸,現行三節慰問金
    之發放,自民國90年之後必須符合就養資格,許多傷兵很不容易
    克服了身心的障礙,有了一份固定的工作,就因上述規定,被退輔
    會取消了就養資格,相繼而來三節慰問金也跟著被取消,傷兵在工
    作得不到任何回報的情況之下,只能在家裡當米蟲,毫無尊嚴可言
    相當不合理,所以本會希望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放,應依撫卹
    資格做重新的檢討,譬如86年以前受傷的傷兵,仍依照90年以前
    所發放的規定辦理,86年之後因新制傷兵所擁有的各項福利,皆非
    舊制傷兵所能比擬,另撫卹條例自86年之後,對因公成殘之傷兵
    資格採從寬認定,國防部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為終止撫卹之因
    病傷兵設置了照護金,故本會建議86年之後,因戰或因公成殘之
    傷兵,無論是否符合就養資格,都應給予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
    這樣傷兵才能有成家養家的能力與尊嚴,有了以上的誘因,半癱傷
    兵才能重新面對社會,也才合乎公平與正義之原則。


    正本:內政部役政署
    副本:陳委員唐山、全體會員、本會秘書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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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1115內政部役政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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