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章程 | 新章程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義務役傷殘官兵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傷殘軍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本會係一義務役傷殘官兵患者所組成之組織,其宗旨為結合社會各界之力量,協助義務役傷殘官兵自立、自強,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以減少家庭及國家社會之負擔。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秉持天助自助之格訓,結合社會各界之力量,協助傷殘軍人及傷殘替代役男自立、自強,重新適應社會生活,以減少家庭及國家社會之負擔。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供義務役傷殘官兵必要之諮詢及協助。 二、提供義務役傷殘官兵安養、職訓、就業、就醫之相關資訊服務。 三、結合有關之公、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團體及社會大眾,謀求並增進義務役傷殘官兵之權益。 四、結合全國傷殘官兵與傷者家屬之力量,敦促政府於最短期間內,重新全盤檢討傷殘軍人權益相關之法規,至少需讓傷殘官兵之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五、聯絡全國各殘障團體,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資訊之交流。 六、蒐集整理各種與義務役傷殘官兵有關之資料、舉辦演講、聯誼活動並出版刊物及有關書籍。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傷殘軍人及傷殘替代役男必要之諮詢及協助。 二、提供殘軍人及傷殘替代役男安養、職訓、就業、就醫等事項之相關資訊服務。 三、結合有關之公、私立殘障福利機構、團體及社會大眾,謀求並增進殘軍人及傷殘替代役男之權益。 四、結合全國傷殘軍人、傷殘替代役男與家屬之力量,敦促政府於最短期間內,重新全盤檢討殘軍人及傷殘替代役男權益相關之法規,俾利傷殘軍人及傷殘替代役男之實際生活無虞。 五、聯合全國各殘障團體,彼此交換經驗及促進資訊之交流。 六、蒐集整理各種與傷殘軍人及傷殘替代役男有關之資料、舉辦演講、聯誼活動並出版刊物及有關書籍。 |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國防部、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役政署、國防部、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指導、監督。 |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之義務役傷殘官兵,贊同本會宗旨,在台入入伍並服役未滿五年之志願役傷殘官兵。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或贊助本會工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或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之傷殘軍人及傷殘替代役男。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或贊助本會工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或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全身癱瘓之會員得由家屬或指定代理人行使相關權利。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三 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刪除)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1000元。低收入戶之會員得免繳交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刪除)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低收入戶之會員得免繳交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六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8年3月30日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